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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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4 17:54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的宗教裁判程序,其早期含义仅限于诉讼程序。19世纪,德国的费尔巴哈和施鸠别尔将其提升为实体法概念。进入20世纪,德国学者贝林格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主要包含客观的论述要素,不涉及主观规范要素,与违法性和有责性分离。
随着目的行为论的兴起,20世纪30年代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主观要素如故意和过失成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如今,大陆法系普遍认为,犯罪成立需要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条件,其中符合性是其中之一。构成要件不仅是描述客观行为的,也包括主观规范层面。
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源于50年代,源于对苏联理论的引进和本土实践经验的总结。由于起步晚且受前苏联理论影响,中国理论体系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不同观点在犯罪构成问题上交织,但随着深入探讨,中国理论研究已取得显著进步,逐渐成熟。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