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8 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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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1 04:48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网友咨询:
甲司机自己有一辆货车,因此没用公司的车,但也是按照公司给的活跑车,现在司机出车祸受伤了,公司说公司与他属于承揽关系,公司不承担责任,请问甲司机与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吗?
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向佳宁律师解答:
自带车辆的司机与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之类的关系,判断这个问题,就可以看用工有没有人格从属性。
1、如果司机每天接受单位的业务安排,在单位的指挥下开展业务、营运所得归单位,司机只是按照出车次数或者里程获得劳动报酬,那么双方之间就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2、如果司机并不接受公司的管理,而是有业务的时候就接受单位的安排,单位没有业务的时候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时间.还可以承接其他单位的业务,此时双方之间就可能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因工作受伤的,公司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公司对指示、选任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
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向佳宁律师解析:
劳动关系的本质在于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具有从属性,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组织上的从属性。
第一个层面,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其侧重点在于.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
第二个层面,用工的组织从属性。劳动者的劳动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系统.成为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在劳动中承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所应负的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组织从属性可以弥补人格从属性的不足,将一些工作自主性较高、不宜纳入人格从属性范围的人员吸纳进来。比如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企业内部承包者对于企业。
向佳宁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从事法律工作以来长期致力于诉讼法律服务,常年参与办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股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执业过程中秉持匠人之心,力求更优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