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质询案如何答复及审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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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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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13:42
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运作中,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是其重要环节。
第三十七条,当五名或以上的常务委员联名,他们有权向常务委员会提交书面形式的质询,针对的对象包括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质询必须明确指出质询的对象、具体问题及其内容,确保清晰明确。
第三十八条,质询的处理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在全体会议或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回应,或者提供书面答复。这种程序确保了问题的公开和透明。
第三十九条,如果质询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答复,提案人有权出席并发表意见。委员会会将结果报告给主任会议,必要时,这些信息会被分发给全体常务委员审议。
第四十条,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答复,都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亲自处理。口头答复需要负责人到场,书面答复则需负责人签名,并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在会议上公布或分发给相关委员。
第四十一条,如果过半数的提出质询的委员对答复不满意,他们有权要求重新答复。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议,要求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四十二条,提案人有权在质询案未答复前撤回,但需经过主任会议同意,质询案的审议才会终止。
第四十三条,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可以书面提议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这一步骤需要全体会议决定,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组建调查委员会。
总的来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确保了质询和调查的严谨性与有效性,以保障权力的行使和监督机制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