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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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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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1:37
1、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4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9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根据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两个月。根据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上是哺乳期你享有的法定权利。
下面说一下停发工资:
1、《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或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且不用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
2、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你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公司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需要补缴未交的社会保险。
3、考虑到你在哺乳期内,最好寻求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帮助,让他们责令公司整改,补上工资和社会保险。公司不改的,再申请劳动仲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11:36
劳动仲裁仲裁判决不满,可申请法院诉讼。法院判决结果较仲裁准确。法院庭审
可委托亲朋好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