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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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0 03:23
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多种多样,涉及证券发行、债权凭证发售、会员卡发行、物业分割销售、民间会社形式、经济合同、彩票变相发行、传销与变相传销、土地开发、教育储备金、地方政府债权、招商名义集资、托管造林等。
1. 非法发行证券:如未经批准的住房抵押证券、企业通过股票或“股权卡”方式的募集,都可能触犯法规。
2. 非法债权凭证: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放高额回报的债权凭证进行集资,是常见手法。
3. 会员卡非法集资:1993年后,只有依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被视为非法。
4. 物业分割销售:如未依法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会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5. 会社形式:未经法定程序设立基金会等,会涉及非法集资和变相吸收存款。
6. 经济合同集资:如以连锁营销协议书非法集资,或通过返本销售方式。
7. 彩票变相集资: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发行彩票行为,会被视为非法。
8. 传销和变相传销:明令禁止的传销活动形式,如以双赢制、框架营销等。
9. 果园庄园开发:以开发名义非法集资,被禁止未经批准的土地分割转让。
10. 教育储备金:未经批准的民办学校收取的教育储备金,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11. 地方政府债权:地方政府未经法律允许不得发行债券,否则属于非法集资。
12. 招商名义集资:企业以招商为名,未经批准的非法集资活动会被查处。
13. 托管造林:通过租赁等形式的“托管造林”,存在欺骗投资者的风险。
对于这些手段,公众需警惕证券发行方式、中介机构的合法性,以及对所谓高回报承诺的审慎判断。同时,政府也需加强监管,严惩违法者,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