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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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9 01:05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本市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包括: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申请,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证明材料等。区县社保局负责受理并调查核实,鉴定过程按国家规定进行,鉴定费用根据不同情况由基金或提出方承担。
伤残等级评定后,待遇根据等级调整,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等。根据不同伤残等级,有保留劳动关系或一次性补助金等不同待遇。因工死亡者,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也有特定的工伤保险规定,如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最低补足标准等。同时,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保险的单位,从业人员的工伤待遇将由单位支付。
工伤争议可通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解决,具体规定包括本人工资定义、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等。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2012年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并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