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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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22:46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往往不仅给予标的物等客观因素,还会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相当的信赖,因此实践中当事人为了避免合同主体变更而带来风险,会在合同中约定禁止债权转让或者主体变更等条款。那么债权约定不能转让,仍然转让的,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原施工合同约定不得转让工程款债权,债权转让是否有效?
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刘燕律师解答:
工程款债权的性质为金钱债权,不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也是目前的司法判例体现出的主流观点。因此,只要债权不存在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如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即使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债权不得转让,根据《民法典》第545条之规定,债务人均不得以债权人违反禁止转让条款对抗第三人,且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因此,即使原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不得转让工程款债权,债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 ,不得对抗第三人。
刘燕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普遍的,他对于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剥离、盘活债权人资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基于原债权人、债务人的特定性及其他原因,有的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债权不得转让的条款,对此,我国《合同法》(已经废止)第七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因此,以往如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后债让债权的,*往往会依照上述规定判决债权转让无效。
然而,设定债权转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非金钱债权一般具有人身依附性或特定性,不得转让也就罢了,金钱作为种类物,金钱债权转让不会实际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对金钱债权转让应该尊重市场性和交易行为的自治性,我们亦应该持鼓励的态度。
因此《民法典》增加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这也是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仅对当事人有效,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该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将导致合同效力无限扩大,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之间的禁止性约定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刘燕律师: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