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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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17:29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未依法履行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而不予查处,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改变其用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逾期未改将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如未按规定时限对公众开放,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未标明设施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未向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由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若进行与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或违反规定出租设施,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低于5000元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挪用管理单位收入或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将被责令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