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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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19:24
销售旧机器设备,可以去税务局开*普通*
*转型之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减征*优惠的*依据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明确如下: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
*转型之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享受减免*优惠。因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
一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
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同时,财税〔2008〕170号文的第六条也规定纳税人发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