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人出车祸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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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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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3 05:53
好心搭人出车祸谁担责
对此,新通过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以后你搭便车出了事,有第三者侵权就由第三者赔偿,没第三者,除非证明是机动车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的事故,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一般过失或无过失,原则上免除赔偿责任或承担极低责任。于是,有网友问,如果搭乘人象征性给了红包,分担了部分油费、过路费,是否还属于无偿搭车呢?有人说不属于,无偿就应该一分钱不出,出了钱就不叫无偿。有人说仍属于,因为象征性地补偿,不构成对价支付,也就是说,仅仅分担一点点成本,并没有让车主或驾驶人获得收益,实质还是属于无偿的。还有网友提到,几个朋友一起自驾旅游,车马费全有车主或驾驶 人出,其他人没有分担,还属于好意同乘吗?好像已经不属于了,因为好意同乘双方不应该抱有相同的目的,只是“顺路”而已,而旅游的目的,无疑是相同的。也有人说仍属于,因为,不管目的是否相同,车主或实际驾驶人在施惠上都是出于好意和善意,不能对此持否定的法律评价。
好心搭人出车祸谁担责?对此,新通过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
对新通过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这条规定,我认为,“好意同乘”的车主或实际驾驶人在施惠上都是出于好意和善意,该条规定符合意念并非常贴地气,目的是鼓励大家助人为乐。
那么,关键的问题是什么情况属于“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况。也就是说,好意同乘,它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和客运合同以及其他的营运性行为有本质区别。
要
认定“好意同乘”,通常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无偿搭乘,第二则是车辆为非营运车辆。如果乘客支付了费用,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客运合同,需要另当别论。
其实,“好意同乘”也是一种自甘风险,因为信任驾驶技术不熟练的朋友而搭乘其汽车,也意味着承担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
曾志伟在日本自驾游时出了车祸,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曾志伟在北海道出了车祸,这回又掀起*的热潮。因为与他同行还有一位身份隐秘的李姓女士,她的光明正大的身份是曾的御用化妆师,跟曾志伟几年前就有同游大阪的故事。
如今在北海道出事被爆出来,网友的骂声一浪高过一浪,而且语言挺犀利,如果曾看到了,估计会有直接打脸的感觉。网友认为这两人有故事,是故地重游。据媒体称,这位李姓女子芳龄40。
曾目前受了伤,但没有大碍。据香港媒体报道,*怀疑他有酒后驾驶之嫌,并例行公事对他进行酒精检查。李女士就惨了,颈椎受伤,据说很严重。
北海道事件发生后,很多网友立即在线圈评,批驳他作为一名资深演员,在演艺界也是德高望重的人,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怎可无视交规——酒驾。
也有不少网友借此机会为蓝洁瑛声讨一下曾,觉得这个人太高调了,这回出事,这算是苍天有眼,报复他多年以前对蓝洁瑛做下的孽。
有的说,人家蓝洁瑛好好的一个女孩,人又聪明,好端端的给他还惨了。现在他自己也为人父,也有一个漂亮可爱的闺女,如果这事属实,真是天理难容了,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
你对此持什么态度呢?
以前至少不烦感,自从看了网上的一段视频,他带着一群所谓的保镖在穿过马路时让行人给他让路的视频之后,对他印象大变,不明白为什么每次出行都要带一群保镖,出车祸应该是报应
于月仙事件处理结果出来!对此你怎么看呢
知名演员于月仙车祸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出来了,根据其丈夫张学松的发文,这场1死3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司机负全部责任。目前司机已经被移交司法机关,等待处理。
这场事故发生在8月9日凌晨,“谢大脚”于月仙及其他三人乘坐小型SUV,在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区域S228线443公里500米处,发生车辆与骆驼的相撞事故,于月仙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和原因进行了认定,近期张学松披露了“司机全责”的认定结果。
其实对于“司机全责”的认定早有预料
事故发生后,不少人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展开了讨论,观点无非有以下三类:
一是司机全责,毕竟是单方事故,而事故发生地又属于骆驼的活动范围,骆驼和骆驼主人非但没有责任,而且还是受害者;
二是骆驼主人全责,认为主人没有尽到看管监护的责任,让骆驼横穿省道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三是司机、骆驼主人都有责任,一方++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另一方没有尽到监管责任。
但是从最终的责任认定来看,显然第二种观点最终“胜出”,责任全部归司机,而骆驼主人非但无责,还可以向司机追偿骆驼死亡的损失。
那为什么司机全责、骆驼主人无责呢?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首先,按照常识来说,骆驼主人应当负管理不善的责任,毕竟骆驼如果不冲进马路,这场事故大概率可以避免,于月仙也不会因此身亡。
但常识归常识、现实归现实,对于抱有这种观点的人来说,大多对广袤的内蒙古大草原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思维还局限在“人至上”的城市。实际上事故发生地属于牧区,牧区就是动物牲畜优先活动的区域,之后才有人类在这里建设了公路都交通、生活、生产设施,人类才是“外来户”。
在牧区,牲畜至上,一切人类的活动都需要让行于牲畜,所以这里大部分的路段是不会设置围挡的,目的就是让牲畜自由的活动和迁徙,保证它们的正常活动,而车辆通过时需要减速慢行、让行动物,确认安全时才能通行。
老刘之前跟随朋友自驾到过内蒙古类似的牧区,在那里发生车与牲畜的对撞事故时,一般的处理方式都是司机赔偿牧民的损失,一头骆驼从几千元到上万元不等。这就是牧区的行事法则,与城市的法则是完全不一样的。
具体到于月仙的这场事故也是一样的道理,骆驼的主人根本就不用负管理不善的责任,骆驼穿行马路在牧区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
再者,为什么司机需要负全责?
虽然交警方面并未公开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和造成的结果来猜测,司机极有可能++疲劳驾驶、超速行驶,最终的罪名大概率是“交通肇事罪”。
司机++疲劳驾驶的依据是事故发生在凌晨03:27分,正是人最容易犯困打盹的时候,而按照交法,连续驾车4小时就需要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司机是否连续驾车4小时以上、是否中途休息了,我们不得而知,但即便不是疲劳驾驶,他大概率也++“超速驾驶”;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表示将在此地设置移动测速点,限速80公里/小时。根据之前的信息,此路段通常限速70公里-80公里。但反观事故现场,小型SUV的车顶几乎被削没了,两头骆驼当场死亡、残肢散落一地,从现场来推测,车速不止七八十公里,100公里甚至100公里以上都是极有可能的。
最重要的一点是事故造成了“1死3伤”的局面,而根据《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肇事罪”。司机疲劳驾驶或超速造成“1死3伤”,负事故全责,极有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要赔偿死伤者、骆驼主人的经济损失。
写在最后:
综上来说,我倒觉得交警对事故的处理合情合理合规,一定是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察的基础上才认定司机全责的。另外,那些认为骆驼主人同样应该负责的,完全不了解牧区的实际情况,如果把城市里的那一套交规套用在这场事故上,那肯定是不合适的,更不适用此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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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旅游自驾游出车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