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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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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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7 18:09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第一条 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昆明特派员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费率等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并自觉接受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各项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险业的社会信誉。第四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第五条 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录用正式工或招聘个人代理员必须符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违法受到原用人单位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罚的人员,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录(聘)用。
属于保险系统处罚的人员要及时报行业协会备案。第七条 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第八条 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所提及的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协会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规者为协会会员由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除按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规定处罚外,同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昆明特派员办事处。
第九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本公约自2001年5月18日起实施。签约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监督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昆明特派员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