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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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17:4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明文规定,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案人员不应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之情形,则应依法撤销此案件。若犯罪嫌疑人为已取得逮捕令的案犯,应对其立即执行释放,并向其出具释放证明文件,与此同时,也需将该决定通告至最初批准逮捕的那家人民检察院。同理,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案件,如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涉案人员不再适宜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亦应遵循上述程序来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