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利弊"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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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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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11:20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弊端一是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二是不具备办理重*律事务的能力。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成立方式灵活,能够解决西部地区因律师数量少不能成立律师事务所的问题。二是能满足普通百姓日常的法律需求。三是减轻律师负担。
一般的法律事务,个人律师事务所基本上都能够办理,涉及到重*律事务,可以与其他律师合作。这种合作可能存在跨所执业的风险。为规避这种风险,可以分别签几份委托合同,各自开展的工作分别约定,既有分工,又有合作。
在个人律师事务所遍地开花的同时,就面临着这种形式的事务所之间的激烈竞争。在这种激烈的竞争中,一部分个人律师事务所站稳了脚跟,业务突飞猛进,如果相关规定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有所*的话,这部分个人律师事务所就不得不考虑采取另外的形式,比如重新找几个人合伙,或者找几个人挂名,成立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以规避法律对个人所的*,以使律师事务所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
一部分个人所在竞争中举步维艰。一方面要承担因个人开所随之而来的高额费用,另一方面业务收入捉襟见肘。面对这种窘境,这部分律师就不得不考虑重新加盟到其他的合伙所之中,演绎着从终点回到起点的故事。
剩下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既没有达到业务量大增不得不改变律师事务所*的程度,也没有举步维艰的尴尬,这样的个人律师事务所就保留下来,成为绝大多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