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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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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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10:32
抚顺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各个部门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提出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注重预防犯罪,处理矛盾纠纷,对轻微犯罪人员实施教育和改造。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强化公共安全,定期排查整治治安问题,监督单位落实治安防范,并指导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矛盾纠纷调解,管理监狱和劳动教养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
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国家安全教育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就业,落实社会保障,对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支持,监督企业用工,并处理劳动争议。
民政部门将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指导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临时救助并监督民间组织。
第十六至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如教育、新闻出版、卫生、交通等,分别在各自领域内加强治安管理、宣传和预防犯罪行为。
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金融、保险、自然资源、能源等行业部门在各自行业内部强化安全管理和权属纠纷调处。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保安和社区居民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实行不同形式的看护和群防群治。
第三十一条,公民需守法,维护治安,举报犯罪,并履行作证义务,家庭成员应维护家庭和谐,监护人需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