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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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0:27
北京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各方面的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措施。首先,第十六条强调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责任,他们需要遵循市政府颁发的治安防范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制,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安全。
第十七条中,检察和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一旦发现社会治安隐患,会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或司法建议,促使他们对工作进行改进,并对建议的采纳进行反馈。
第十八条针对基层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强化治安保卫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治安联防等群防群治组织的建设,通过军民、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维护,群防群治组织需依法行事,保护公民权益。人民武装部门则组织民兵参与群防群治,受益单位需在人力和物力上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中,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指导尤为重要,他们应在治安防范中发挥重要作用。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城市规划中,应确保公共场所和居民区的治安设施以及公安、法院派出机构的办公空间得到合理布局,同时推广公寓式管理模式以提升治安管理效果。
这些规定共同构建了北京市全方位、多层次的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该《条例》经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条例》分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打击违法犯罪、治安防范和群防群治、行政管理、思想教育与法制教育、改造与安置、目标管理与考核、奖惩与保障、附则10章4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