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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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1:56
债务免除的性质向来有单方行为和契约两说。单*纳税以权利可得抛弃为其逻辑起点,即以对债务人的意思推定为基础,其逻辑必然是完全不需要虑及债务人的利益、意志,殊为不妥。而契约说则能克服此缺陷,又能满足法律实务之需求,更具说服力。那么债务免除的效力,包括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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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免除的效力,包括的几个方面?
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赵晓婷律师解答: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因使债务消灭的结果,债务的从债务如利息债务、担保债务等,也同时归于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务全部消灭;债务一部分免除的,则仅该免除部分消灭。
2、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终止。
云南琅璟律师事务所赵晓婷律师解析:
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因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2)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若债权人直接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理论上认为该合同虽无债务人的参与,但债务人因该合同纯获利益,因此并无否定该合同效力的必要。
但若债务人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依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可推知债务人反对该合同的,则不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硕士研究生毕业,有两年保险公司法务工作经验,曾派驻法院作为人民调解员,曾获市级保险业优秀调解员称号。擅长合同类纠纷、侵权责任、公司诉讼等民商事纠纷,同时接受刑事辩护。坚持以证据还原事实,精细化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