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的赔偿金和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6:5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5:52
当劳动争议发生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选择采用争议仲裁这样的形式来解决,虽然劳动争议仲裁也是劳动纠纷的接解决方法之一,但是在中才之后难免会有一些人认为中才并不会有强制执行所以就故意不履行,这个时候我们就要用诉讼来解决了。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解析。
劳动争议中的赔偿金和补偿金能否同时适用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不少人认为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我认为这种观点不正确。主要有以下几点法律理由:
1、从法律、法规的内容上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表面上看似乎明确了二者不能并用,其实这条规定是有前提条件的,条件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形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比如: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等。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该条说的是,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法定的五种情形,导致劳动者无法再继续工作下去,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就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既支付工资、经济赔偿金又支付赔偿金。
2、从效力等级上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是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二者不存在级别高低的问题。三、两个法律文件规定的角度不同。 《条例》是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规范,而《司法解释》是从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角度予以规范。四、从“二金”的性质看 经济补偿金是一种补偿性质的钱款,而赔偿金则是惩罚性质,二者并不矛盾。 综上,可看出如果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定情形,就可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张学凯律师补充:
劳动法赔偿金标准 :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补偿金申诉书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和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是指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不满调解结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行为要求进行仲裁的一种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