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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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15:11
刑事案件有立案侦查和审判,现在就先看一下审判管辖,刑事案件的管辖包括四种分别是,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级别管辖和特许的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很简单,是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是以“更为适宜”为前提的,要视具体案情来定。这个原则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地域管辖所作的一项辅助性的规定。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
网友咨询:
中国对发生在驻华使领馆中的刑事案件有没有管辖权?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在中国领土上,基于属地管辖中国政府必然有管辖权
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占地属于中国领土。这个问题其实仍需要进行研究,法律也没有对此规定,按照属地主义原则,主权国是有管辖权的。
1、管辖不明的情况分为两种:
管辖客观不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级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但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上级人民法院有权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但是不得改变案件的级别管辖。
2、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同样分为两种情况:
对于公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自诉案件,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在此作简单归纳:
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③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④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同意移送的,应当向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5、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
(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
(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法妞结语:审判管辖的主体专属于法院,法院为便于内部行使审判管辖,以地域、级别、指定和专门管辖的规则作区分消除同级法院间、上下级法院间、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间在管辖问题上的冲突,以便于更高效专业的去解决相关案件,提高司法的效率,让司法资源更有效的利用起来。若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不是依据这四种情形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就直接管辖审理该案件的,这种行为属于无权管辖,应承担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