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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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6:52
国家出台的土地政策规定,非农业人口不能到农村购买农民宅基地,因此即使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该宅基地买卖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农民对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当然就不能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村集体享有的,农民只有使用权。?一、农村宅基地转让可以自由买卖吗
国家出台的土地政策规定,非农业人口不能到农村购买农民宅基地,因此即使双方签署了买卖协议,该宅基地买卖协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这是因为农民对宅基地不享有所有权,当然就不能对宅基地行使收益、处分的权利,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村集体享有的,农民只有使用权。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一户一宅”,即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或者外村农民到本村购买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可以自由买卖吗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宅基地买卖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在一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
宅基地买卖有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二、《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集体认可的前提下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不过转让之后无权在向村集体申请宅基地了;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
三、农村宅基地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人身属性。
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