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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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05:43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首先,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试用期内则需提前三日。
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如未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未足额支付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面临强制劳动、危险作业等情况。
反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单位利益、违法劳动法规定等。第四十条列举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的预告解除,如员工患病无法继续工作、不胜任工作经调整无果等。
第四十一条涉及大规模裁员的规定,需经工会同意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裁减人员,优先考虑长期合同员工、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及特殊家庭成员。第四十二条规定了某些情况下不可解除劳动合同,如职业病患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
劳动合同终止则在第四十四条规定,包括合同期满、享受养老保险、劳动者死亡、单位破产等。第四十五条规定,特殊情况下的合同期限可延长。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特定情况,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合法解除合同或单位违法解除等。
最后,第四十七至五十条详细说明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工作交接、劳动合同文本保存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