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足额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工伤职工是否可追责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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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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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00:33
不可追责社保局。
社保费未交足,是公司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对于参保和未参保职工的所负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用人单位如果未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就要承担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保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00:33
这个和社保局有什么关系,你还追责社保局。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若发生了工伤,而公司又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用,那么就意味着要公司承担全部的费用。
你只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标准问公司要相关的赔偿费用就好了,至于是否对公司进行处罚或者交滞纳金,那是社保局的事情,社保局也不会因为收了滞纳金或者罚款,再对发生了工伤的人进行奖励,因为国家相关的法规没有这项规定。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00:39
不可追责社保局。
社保费未交足,是公司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对于参保和未参保职工的所负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用人单位如果未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就要承担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保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00:31
这个和社保局有什么关系,你还追责社保局。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若发生了工伤,而公司又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用,那么就意味着要公司承担全部的费用。
你只管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标准问公司要相关的赔偿费用就好了,至于是否对公司进行处罚或者交滞纳金,那是社保局的事情,社保局也不会因为收了滞纳金或者罚款,再对发生了工伤的人进行奖励,因为国家相关的法规没有这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