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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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12:41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收回吗,划拨土地收回如何补偿?
网友咨询: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可能性有吗,收回之后会有补偿吗?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丁香律师解答:
所谓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实是指土地使用者经过县级以上*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时缴纳了补偿安置等费用之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所*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无偿取得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为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市、县*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在进行估价时利用基准地价法,根据各个城市和地区确定的城市基准价格,通过对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修正,得到委估对象评估价值的方法。由于土地所有者权益一般通过出让金的形式体现,所以划拨用地的价值主要由前两项构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如果划拨用地是生地,则其基本价值构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此做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进行适当补偿的依据。
丁香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也伴随资金的投入,会产生相应的附加值,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时,要对其进行价值评估。新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的提出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概念。
按照规定国家可依法收回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要对土地所有人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在补偿时要对土地价值进行估价,合理补偿土地使用权所有人。
丁香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出境律师、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特邀法律点评嘉宾,执业多年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擅长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建筑工程、劳动争议等领域,有丰富的法律诉讼实务经验,曾在接受委托后20天内协助30余名当事人收回700余万元投资赔偿款,并帮助大量企业和个人当事人清欠收回拖欠的工程款、货款、赔偿经济损失等,丁香律师办案严谨、认真负责,秉承“受人之托,即应不负所望,必将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个案的公正和法律的信仰!”作为执业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