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和消化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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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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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5 08:4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和处理的措施如下:
一、明确挂账数额管理
省级政府需对2009年9月30日前的挂账余额进行清理,之后不再受理调整清理,未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需在年底前完成剥离。市场化改革前的库存保护价粮、陈化粮,亏损经国务院批准后纳入挂账,由省级政府负责清理。
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调控粮食需遵循“谁委托、谁付费”原则,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支付相关调控支出。
二、保持政策稳定并积极处理挂账
2009年至2013年为过渡期,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本金消化责任不变,由地方政府负责,中央不出强制性消化政策,现有停息、贴息政策保持不变。
鼓励有条件省份自主消化挂账,省级政府签订责任书,中央财政根据消化进度补贴利息。
部分挂账占用商业银行贷款需划转至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偿还责任不变,未划转贷款暂停贴息。
三、强化日常管理和制度完善
省级财政部门与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共同监管挂账,西藏自治区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银行负责。
各级政府需设立详细台账记录各种挂账变化和消化情况,及时上报备案。
实行月报和年度决算制度,加强挂账利息补贴管理。
四、确保责任到位与协作
地方政府需协同财政、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妥善处理历史挂账,是粮食省长负责制的体现。
所有其他事宜仍遵循现有政策执行。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和消化处理工作的通知》为部门规章,是国家财政部、粮食部“等”部门为积极稳妥地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管理,做好挂账处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制度的后继政策。共有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