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广告牌上用名人的名字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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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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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2:10
企业或产品名称追求名人效应已经司空见惯,这主要是名人效应会带来更强的冲击力和良好的传播效果,从而较容易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但在追求名人效应的时候,一定注意不要对所用名人的权益造成侵犯。
网友询问:
店铺广告牌上用名人的名字是否构成侵权?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吴俏俊律师解答:
是严格禁止的行为。除非该名人系主要投资人,或得到该名人同意授权。
其次,在使用商标后给名人带来名誉上的损害,名人可以通过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对于其姓名及肖像,各类社会主体均应当予以尊重,并审慎、规范地使用。特别是商业主体,在宣传其与名人的合作时应当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应捏造和夸大双方之间的合作程度,以达到误导消费者并获取商业利益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等级管理规定》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吴俏俊律师解析:
用名人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并未侵权。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条规定对不予注册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做了明确规定。名人名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未在相关规定中,因此可以注册。
若是在宣传推广产品时名人姓名及肖像进行商业性使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增加误购风险,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情形。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吴俏俊律师简介
吴俏俊律师,法学专业毕业,已执业6年,办理过大量婚姻,合同纠纷,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