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后,管理人可否向名义股东追缴抽逃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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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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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6 23:43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应当向公司股东追缴其尚未缴足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那么破产管理人在追缴出资时,股东能否以其仅为公司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呢?
网友咨询:
公司破产后,管理人可否向名义股东追缴抽逃的出资
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为确保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虚假出资的股东在出让股权后仍应承担责任。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向公司足额支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因此,应当依法真实出资,虚假出资、名义股东均存在法律风险,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补充:
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追债:
1、股东瑕疵出资。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该种情形,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
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转移公司资产的,股东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未依法进行清算。
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没有依法进行清算的,如未清算、拖延清算、恶意清算等等,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股东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独立性,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重要前提之一,要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那么公司实质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显著不同,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