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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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7:28
施工企业只有遵循合同的约定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并通过自身合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才能满意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那么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变更是以哪些形式,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
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工程变更是以哪些形式,是怎样的?
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覃健保律师解答: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变更的形式有:
一、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二、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三、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
四、改变工程质量、性质或工程类型;
五、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时间安排;
六、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须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覃健保律师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况,而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合同将导致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内对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报告做出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均为14天),其中的第31.2条内并规定了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故施工企业办理洽商变更时应充分重视所述的14天时限限制,并遵循此等程序性约定而建立动态的、系统的洽商变更内部管理台帐,在接到洽商后于台账中载明洽商发生的时间,妥善保管原件,适时将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预算人员计算具体费用,并在14天内报出《洽商变更费用报审表》,及同时请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代表在《工程变更洽商编报登记表》上履行文件接收的签署手续,包括在签收表上填妥变更单编号、变更内容、变更日期、调整价款、编报日期、签收时间、签收人等内容,签收表的每一条内容都应按时间顺序而与《洽商记录》一一对应。
覃健保,男,广西协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热舒夫信息技术与管理大学管理学博士。获市级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荣立三等功一次。专长企业重组改制,民商公司合同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