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缴纳的社保费能否要求单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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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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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1:49
新员工入职后,单位为其购买社保是必备程序,但一些单位却为了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故意不为员工缴纳社保。
网友咨询:
自行缴纳的社保费能否要求单位返还?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违法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自行缴纳后可向用人单位追偿。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保,不得推脱。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不影响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律师补充:
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有关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