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销售行为发生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21:2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1:44
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
1. 应税销售行为的分类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一条,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营业税条例第一条则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应税行为有三种: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进口货物。营业税应税行为有两种:提供应税劳务和非劳务类应税行为。除进口货物外,其余均属于应税销售行为。例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维修LED电子显示屏、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转让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分别属于这四种应税销售行为。
2. 混合销售行为的条件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或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混合销售行为需满足三个条件:
- 销售前提:若销售行为涉及货物但不涉及销售货物,则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例如,在LED电子显示屏为客户发布广告,虽然涉及货物LED电子显示屏,但它是为客户提供广告服务的载体,不涉及销售货物。
- 一项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为,则是兼营行为。其销售货物的对象和提供应税劳务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个人,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也是兼营行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之间应有从属或因果关系,若无,则是一种兼营行为。例如,生产销售LED电子显示屏同时提供电视广告服务,不应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 两个要件:混合销售行为必须同时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不要求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非劳务类应税行为。若只涉及货物,或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则不是混合销售行为。例如,转让LED电子显示屏广告位并为客户发布广告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在列举的12项“多元”应税销售行为中,只有第2项和第7项同时涉及货物和营业税应税劳务。
因此,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第2项和第7项应税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不符合这些条件的第2项和第7项应税行为,以及其他“多元”应税销售行为均属于兼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