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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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9:52
国家规定产假的期限是98天,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一般都有所调整,根据上海市政策,产假延长30天,达到晚婚晚育条件的夫妻,女方可以享受128天的产假。在这个期间内,单位照发工资,生育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一、上海市产假延长多少天?
根据上海市政策规定,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二、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
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三、女职工产假权益受损怎么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产假是女职工享受的正当劳动权益,女职工生育孩子的时候,可以向单位提出休产假。上海市政策中在国家规定产假标准上进行延长30天,女职工总计可以休128天。产假期间,单位也应当如实支付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者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