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督察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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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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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6 21:19
为确保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有效履行职责,依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督察机构领导下工作,直接向督察长报告,负责监督和执行各项任务。
二、督察队在本地区内,对执法执勤中涉及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部署、命令执行、文明执法、警容风纪、公民报警处理、违规公共场所进入、装备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进行现场监督。
三、执行任务时,至少二人同行,着装或便衣进行,着装时需佩戴标志,必要时出示证件。对于违反警容风纪的行为,应及时纠正。
四、对违法违纪或阻碍督察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带离现场;对非法携带使用武器、警械、车辆和标志的行为,予以制止或扣留,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五、对轻微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纪则按职权范围处理或移交;督察结果需如实记录并报告给督察长和上级机构。
六、对超越法定职责的指令,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对公民检举、控告,不论是否在职责范围内,均需受理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警务督察队接受社会、公民和警察的监督,公民有权举报违规行为。
八、督察人员需严格遵守法律、纪律,公正执法,廉洁奉公,尊重公民和同事的权益。
九、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此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