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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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9:55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之明确规定,期间起算之时与日并未包含于计算范围之内。所称法定期间并不涵盖在旅途中消耗的时间。倘若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恰逢节假日,则应以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作为期满日期。然而,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罪犯在羁押期间,应当自期满之日截止,不得由于节假日缘故而加以延缓。因此,刑事拘留期限中所包含的时间并不包括节假日在内。若拘留期间的最后一日不幸正值节假日,则拘留期限应至期满之日为止,以免因假日因素而有所延长。故在此情况下,节假日不再被计入刑事拘留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