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联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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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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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2 02:09
新收入准则下的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有着明确的区分。在转让商品时,企业收到的预收款不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而是采用“合同负债”科目来记录其对客户转移商品的义务。企业应在客户实际支付或应支付款项的时间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合同负债”。当商品转移时,再从“合同负债”转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尽管“合同负债”取代了预收账款在特定情况下的处理,但“预收账款”并未完全废止,仍适用于投资、金融工具、租赁、保险等非收入准则覆盖的业务。例如,预收的房屋租金如果与租赁合同有关,则依然应计入“预收账款”。收入准则的应用是有明确范围的,只适用于那些与商品转让相关的合同,而非上述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