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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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12:02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相关内容。
首先,第二十二条强调劳动合同的约束力,要求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如果用人单位经历合并或分立,第二十三条指出原合同由新的单位继续履行,除非经过协商并符合特定条件,否则不得随意缩短合同期限。
第二十四条提及对保留劳动关系但离开岗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内容需调整并签订专项协议,该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第二十五条列举了五个合法理由,包括试用期不符合条件、严重违规行为等。当合同期满,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延续至特定情况消失的条件,如职业病患者、孕期或工伤员工等。
对于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第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不同伤残等级下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包括劳动合同延续、终止时的补偿措施。
在合同期限管理方面,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分别涉及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经济补偿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文本的保存和管理。
最后,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一条强调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程序,如出具证明、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建立和检查等。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规范吉林省劳动合同管理、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一项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