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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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05:24
融资租赁合同兼具融资和融物的特点,通常存在融资租赁合同或买卖合同,该两份合同中主要分为三方主体: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由出卖人和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的质量瑕疵,出租人是否具有瑕疵担保的责任呢?
网友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由谁负责?是由出卖人还是承租人承担?
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侯坤律师解答: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于租赁物、出卖人的要求,缔结买卖合同,在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后,将该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定期支付租金。租赁物是在承租人的要求下选定的,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出卖人时,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承租人在出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专业知识、技能,而在承租人缺乏相应技能的情况下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违反了合同法公平原则;所谓决定性作用,必须能够排除承租人的意志。
2、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的意愿选择租赁物的,只要出租人的行为达到干涉的程度即可。
3、出租人未经承租人的同意,而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实质上已经侵犯了承租人的权利,因此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七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侯坤律师解析:
租赁物瑕疵分为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两种。为了保障租赁物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和状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因质量问题导致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的,由出卖人承担责任;由于出卖人所致的权利瑕疵或交付迟延等也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主张。
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本质来看,出租人应当主要提供融资,而由承租人支付租金、合理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的瑕疵风险更为合理。也更符合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出租人对租赁物瑕疵免责是合理的。作为对价,出租人应当将其根据买卖合同享有的租赁物瑕疵索赔等请求权转让给承租人,从而使承租人能够直接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从这个角度来讲,出租人负有向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瑕疵索赔请求权的义务。
侯坤律师拥有律师及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双证律师,有证券及基金从业资格。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专家、四川省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专家。擅长知识产权、涉外法律、上市融资、法律顾问及民商事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