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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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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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10:18
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旨在加强乡镇畜牧业的综合管理,提升服务效能。根据《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条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活动,都必须遵循此条例。乡镇畜牧兽医综合服务站作为管理机构,其核心宗旨是服务农村和农牧民,为养畜户和畜牧场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推动畜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商品化发展。
综合服务站是国家事业单位,接受县(市)畜牧行政部门和乡镇*的双重领导。站长及人员配置需经相关部门商议后确定,技术职称评定、业务指导由畜牧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则由乡镇*负责并接受监督。
综合服务站的主要职责包括:宣传和执行畜牧业法规,协助制定畜牧业计划,培训指导,监督管理个体兽医,处理防疫、检疫、治疗等业务,以及涉及草原建设和饲草饲料等服务。在发生传染病时,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规定了综合服务站的编制和人员要求,强调了对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并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同时,强调了服务站资产、资金的保护和管理,以及专项事业经费的投入和管理。
服务站的收费和服务必须合法,严格执行防疫收费标准,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
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