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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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17:26
许多债权人会在某些情况之下实行债权转让,但是虽然他们有这个想法,但是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还是一知半解,比如债权转让的限制和生效条件的问题还是他们所疑惑的。那么,债权转让通知时间限制是怎样的,债权转让限制和生效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债权转让限制和生效是如何规定的?
黑龙江百发律师事务所薛峰律师解答:
债权转让的限制:以合法为原则,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如下: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关于通知的时间,法律上未作限制。通知应在转让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向出让人履行前作出。转让合同生效前,通知没有意义,债务人已为履行之后,通知则失去价值。实务中,经常发生债权转让后,未对债务人通知,受让人即直接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则以诉讼前未获通知。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薛峰律师解析: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关于通知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应当认为可以以口头方式(如电话、直接口头告知)、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如公告通知、登报声明等来履行通知义务。举证责任应当由提出主张者承担。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薛峰律师执业25年,系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高级研修班成员,办理过多起省、市内有影响的案件,坚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