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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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00:04
遗弃家庭成员是犯了遗弃罪的,那么也一条对于夫妻之间是不是也是适用的呢,那么,男方有遗弃行为,可不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
网友咨询:能以男方有遗弃行为起诉离婚吗?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孙滔律师解答:
夫妻遗弃可以离婚,不仅是丈夫遗弃妻子或妻子遗弃丈夫,还有这个家庭的其他家庭成员比如孩子之类的如果被夫妻双方的其中一位遗弃了,另一位都可以提出离婚的合理要求。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遗弃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出现的,即应为而不为,致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孙滔律师解析:
婚姻法将遗弃家庭成员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适用本款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人为夫妻一方,当无疑义,但受害人则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例如,夫妻一方遗弃未成年子女,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离婚的,亦适用本款。
2、适用本款时应就具体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严重性,斟酌当事人的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关系的维系为断。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经调解无效,即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3、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后果。婚姻法不但在总则中明令禁止遗弃家庭成员,而且还在其他章节的相关条文中规定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因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遗弃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遗弃家庭成员,会给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上的痛苦,却仍然实施。至于其主观动机如何,不影响行为的构成。
遗弃的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抚养义务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
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逻辑思维能力强,擅长运用思维导图分析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有播音主持经验,曾多次在大型演讲比赛中获奖。秉承匠人精神,治学严谨、成熟稳健、力求精益求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