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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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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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3:35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认定关键在于行为是否侵害了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的法益,而非单纯的防疫规范或秩序。行为必须具有实害或具体危险性,例如,确诊或疑似患者未遵守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才构成此罪。实践中,一般公众如未戴口罩进入商场、社区等轻微违规行为,除非导致疫情传播,否则不能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论处,仅适用治安处罚。
在行为特征与类型上,刑法第330条列举了多种具体行为,如供水不符合标准、拒绝消毒处理等,这些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健康而非规范秩序。判定时,需明确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实害犯和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
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上,单纯的消极不作为或不履行防控义务,仅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同时积极传播病毒则可能构成想象竞合,视具体情节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即时性、一次性、不可控性和恐怖性等“四性”。
具体危险的判断需从紧迫性、现实性和直接性三个方面进行,如确诊患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紧迫的传播危险,而单纯的不报告行为则缺乏直接的公共安全威胁。案例中的杜某然夫妇被错误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其行为未达到紧迫、现实和直接的具体危险程度,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