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9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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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12:57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法律效力主要是从装修合同来看的,那么主要有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装修施工质量低劣;装修后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等方面来体现的,要解决装修合同纠纷应秉持协商解决的心态处理。一、房屋装修合同纠纷法律效力有哪些?
装修纠纷是指在装修家庭与装修施工单位之间,装修家庭与周围居民之间因为装修违反了有关装修合同、规定而发生的纠纷。具体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
比如,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二)装修施工质量低劣
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
(三)装修后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
装修后应该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
(四)施工中噪声扰民
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但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间。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除了上面提到的内容,装修纠纷还包括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装修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
二、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主要有哪些类型?
1、发包人原因形成的纠纷:
发包人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依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提供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配件、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等等。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经过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如果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是依法应当受到支持的。
2、工程竣工日期纠纷:
对工程竣工日期争议,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形成的纠纷:
对这类纠纷,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则应当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4、工程量增加、减少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中,关于工程量纠纷较为普遍,常常表现为工程量有争议增加、有争议减少。对于有争议增加部分,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关于发包人同意其增加工程量的依据,否则,其主张难以受到支持;对有争议减少部分,可能涉及已经施工工程被减少、或者实际根本未于施工的争议。如发包人拆除工程,则应当支付工程款,反之,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发包人许可其工程量减少的依据,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对隐蔽工程量争议,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事前工程预算资料或者合同约定,不能提供隐蔽前工程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即使是工程鉴定也可能难以被确认。
5、施工垫资形成的纠纷:
房屋装修合同一般都有垫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能够受到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人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处理。对垫资涉及的利息部分,如果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能受到支持。
6、对工程结算形成的纠纷:
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则应当按照约定进行结算。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
7、关于合同主体与履行地问题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存在,如涉及工程质量纠纷,则应当将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涉及工程款支付纠纷,则应当将工程承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共同被告。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地。说的简单一点,之所以会产生房屋装修合同纠纷,其实很多时候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时,在合同中对彼此的合同义务没有约定清楚,导致日后发生纠纷时大家无法协议一致解决。
房屋装修合同的纠纷在生活中很常见,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应首先与装修公司协商解决,因为协商解决是最省时省力的方式。如果协商无果的话再考虑其他方式解决。但如果涉及的标的较大或其他对生活影响甚大的纠纷且协商不成,最正规、最有权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