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3:4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05:26
土地*税率采用4级标准来区分,对于未超过扣除项目50%的,按照30%的标准收取;超过50%未超过100%的,按40%标准收取;超过100未超过200%的,按照50%标准收取,超过200%的按照60%收取。
一、土地*税率采用几级标准区分?
土地*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土地*率表: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60%。
二、《土地*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应进行土地*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一)土地*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土地*税率的计算标准,相关情况是基于土地使用权所增加的价值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土地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土地增值的计算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