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2次3年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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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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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2 10:05
法律主观: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必须续签,取决于具体情形。若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且愿意续签,同时未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则须续签,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情形,其中包括:
1.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 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法律客观:《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