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工作年限与累计工龄是不是一回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8 23:57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19:42
工作年限是指组织人事部门行文录用或聘用为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日期。工龄计算时间是指计算工龄认定使用的时间。
工作年限是以文件确定的,而工龄计算时间是要通过认定的。对于大多数工作人员来讲,这两个时是一样的,不必要重新认定,但对于转业军人、民办教师转公办教育等特殊人群,他们参加工作时间不一定就是工龄计算的时间。
1、工作年限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工作年限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注意,这里的“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在同一个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并且包括了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
3、工作年限与年休假。年休假享受资格和享受天数都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有关。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规定,员工只要符合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复函,“连续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累计工作年限包括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19:42
根据9月底国家出台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跳槽前后的工作时间可累计计算,因此,只要工作年限符合带薪休假规定,在新老单位累计工作满10年的应有10天的带薪休假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的规定,在新老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应累积计算,由此来计算带薪休假的天数。如一职工在原单位工作了8年,在新单位工作了9年,累计工作时间为17年,带薪休假的天数就为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