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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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8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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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23:18
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协议的效力问题。以下是三种可能被认定无效的约定:
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实际未完成赠与过程,这类约定可能由于赠与未履行而被认为是无效的,实践中通常会被判定无效。
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这种未实施产权更名的赠与行为,法律上视为赠与未完成,争议时难以得到确认。
限制离婚自由的条款,如“谁提离婚谁无财产”,因侵犯离婚自由权,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协议中还存在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关于抚养义务的免除,虽然子女抚养是父母法定义务,协议中试图免除这一义务的部分可能不完全无效,但当经济状况变化时,双方仍有共同承担义务的责任。
对第三人债务的承担,虽然可以约定一方对外债务独自承担,但除非债权人明确知道该约定,否则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仍需共同承担债务。
关于扶助义务的免除,尽管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间的扶助义务不可免除。在一方需要医疗救助时,另一方有责任提供支持,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因此,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必须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以避免未来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