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都不想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此时车辆应当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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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9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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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8 02:33
双方均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可对房屋和车辆实际出售所得价款进行等额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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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都不想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此时车辆应当如何分割?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张保刚律师解答:
双方均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和车辆的所有权,双方可对房屋和车辆实际出售所得价款进行等额分割。
分割一方名下的车辆,应该以离婚时车辆的价值为准,而不是以当时购置价格为依据,折旧是家电及车辆、房屋装修等消耗品上的常见情形。如果双方能够协商的,可以通过向车辆中介市场打听二手车辆的市场价格,也可以用行业通用的成交均做参考。上面的内容都是双方可以协商的前提下自行进行计算车辆价值方式。
如果在诉讼中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车辆进行评估,由专门的评估机构作出评估,评估时间一般在一个月左右,也可能会延长两至三个月。如果双方对评估结果没有重大异议,不再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就会按照评估结果价格分割。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张保刚律师解析:
车辆离婚时的分割,如果该车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一)如果车辆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的,且该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则该车辆属于其个人财产。
(二)如果车辆是夫妻一方用个人积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配偶名下,该车辆视为对配偶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三)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入车辆的。无论车辆登记在夫或妻的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变卖折价分割(一般可根据实物的市场价格或相关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或者是实物直接归属某一方,再由归属方对对方进行经济补偿等。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张保刚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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