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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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07:00
政府财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形式,直接反映了政府对公众的委托责任以及政治体制的特点。在行政体系中,上级对下级施加压力,要求他们履行职责并报告工作成果。行政部门需遵循立法部门制定的预算,并公开预算执行情况,以吸引潜在投资者,如债权人、供应商和财务援助者,提供资金支持。投资者需要这些会计信息来评估政府履行合同的能力。若没有信息需求,政府不会主动公开财务信息。为了明确受托责任,政府需要提供以下关键信息:
1. 守法和管理信息:政府必须公开资源的获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法定预算、法律法规或合同条款,以及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以供公众评估。
2. 财政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分配、补偿日常运营成本的资源、现金流量预测、未来借款需求、偿债能力以及整体财政状况的详尽信息。
3. 政府服务表现:公开服务努力程度、成本和成果的业绩指标,以展现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然而,仅从财务、经济和定量的角度评价政府是不够的,还需考虑非财务、非经济和非定量因素。政府会计将年度财务报告视为综合报告,以确保受托责任的公正和明确。政府财务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其客观性和可靠性,不受利益集团的操控。
特别在中国,政府行为涉及多种受托责任,每种责任所需会计信息特性各异。编制财务报告时,需要明确关注的重点受托责任,并确保信息全面反映这些责任。随着预算制度的深化改革,公共受托责任的内涵也日益丰富和复杂。
在公司中的受托责任我们称为公司受托责任,在公共部门中的受托责任通常称为公共受托责任。Glynn(1985)指出,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就是指那些起草和(或)执行政策的人应该有义务就他们的行为向他们的选民作出解释。选民包括客户、雇员和纳税人。美国审计总署认为:公共受托责任就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机构向社会公众说明其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认为:公共受托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报告管理这些资源及其有关的规划、控制、财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