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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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0:37
为了确保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我们制定了以下医疗期规定。
第二条中,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工伤休养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休息期限。这个期限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第三条详细说明了医疗期的长度: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者享有三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者则为六个月;对于实际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年限分段计算,从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
第四条明确了不同医疗期内的病假计算方法:如三个月的医疗期,病假累计在六个月;十二个月的医疗期,病假累计在十八个月,以此类推。
第五条提到,员工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会按相关规定执行,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第六条和第七条针对非因工致残和难以治疗疾病的员工,医疗期满后,将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果影响他们的工作安排和退休待遇,一至四级员工可能需要退出岗位并退休,五至十级则需继续留用,直至医疗期满。
第八条则涉及医疗期满仍未康复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与经济补偿问题,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执行。该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劳保部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制定的法规,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