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广阳区商业部们退休职工死亡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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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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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9 22:20
您看看您父亲是属于那种情况的?就执行那个文件中的规定
最新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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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一、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中央、国务院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的总体要求,逐步解决全省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企业之间不合理的津贴补贴水平差距,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按照省纪委等6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行;规范后的离(退)休补贴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隶属关系,按同级行政机关同类人员的标准和实施时间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各企业及企业离(退)休人员各项津贴补贴项目。离休人员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离休人员补贴”;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津贴补贴项目,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补贴”。规范津贴补贴后行业及企业原有自行设立的其他各种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今后也不准自行设立津贴补贴项目。
三、规范后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在统一归并和规范的基础上,先确定近期标准,以后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逐步提高补贴水平。起步阶段企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为:
(一)规范后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包括行业驻外地单位和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县级单位)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暂统一按照省直机关同类人员补贴标准,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起步阶段省本级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各职级补贴标准见附件1。
(二)各市、县、区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根据当地的统一部署,按照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补贴标准和实施时间执行。当地行政机关已经发文件对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进行规范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尽快部署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工作,做到同步实施;当地行政机关公务员(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尚未发文件统一规范的,以后在发文件时可一并对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工作进行部署。
四、资金来源。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规范后,离(退)人员补贴的资金来源,仍按冀办字〔2001〕10号、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审批程序。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的规范核准工作,由所在单位填报汇总后的单位审批表(附件2)和花名册(附件3),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同时由单位将本次规范的离(退)休人员补贴情况填入登记表(附件4),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存入本人档案。
六、其他事项。本次规范企业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后,离(退)休人员原按月享受的离休人员护理费、离休人员交通费以及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年1-2个月的生活补贴、年终加发的一个月生活补贴、年度冬季取暖补贴、死亡后一次性丧葬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继续按现规定标准、发放方法、列支渠道进行发放。离(退)休人员1-2个月生活补贴、年终加发的一个月生活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以离(退)休人员归并、规范后的基本离(退)休金项目和标准(含历次调整增加部分)为准。
附件:1、省直机关和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起步阶段补贴标准表
2、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规范津贴补贴单位审批表(略)
3、河北省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规范离(退)休人员津贴补贴花名册(略)
4、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老工人调整离退休金情况登记表(略)
附件1
省直机关和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起步阶段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级标准:
离休人员:
正厅级1760 副厅级1504 正处级1312 副处级1184 正科级1088 副科级1024
科员960 办事员896
建国前老工人:
高级技师1120 技师1056 高级工992 中级工896 初级工、 普工832
二○○八年一月七日
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30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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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劳社[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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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http://www.he.lss.gov.cn/zcfg/index.shtml?id=6930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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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9 22:15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现各地已调整),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