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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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6 12:21
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要求信息保持未公开状态,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指出:“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只有当信息不为所有人或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所知,且在同行业或应用领域内不为普遍知悉时,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2) 实用性。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理论成果的关键在于其实用价值。它必须能够现在或未来应用于生产经营,或对生产经营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用处。如果信息不能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缺乏实用性,则不能算作商业秘密。(3) 保密性。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以表明其保密意图。只有当权利人实施了能够有效保护信息不被泄露的措施时,该信息才能被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4) 价值性。商业秘密应具备自身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帮助权利人实现利益。这四个特征共同构成了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能被定义为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