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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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06:15
在我国,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拘禁一些本不符合拘禁条件的人,这就是非法拘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我们需要了解非法拘禁的情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非法拘禁罪是否存在加重情节,按照法律规定会如何处罚?
网友咨询:非法拘禁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庹昌友律师解答:
存在加重情节,下列情节为加重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
3.在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庹昌友律师解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过程中,对受害人加以伤害的情节都是加重情节,当然,还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拘禁他人的。所以,在非法拘禁的时候,受害人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这才是最重要的。
庹昌友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本科学历,擅长办理劳动工伤,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婚姻家事等案件。能抓住案件的细节,为当事人选择最优的纠纷解决方案,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赢得了众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