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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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01:46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联手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案件较为常见,这类犯罪被称为“内外勾结共同侵吞公共财物”。其定性问题常引发争议,主要围绕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1985年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则,但对主从犯难以区分、有多个主犯的情况仍存在问题。
1995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与上述人员勾结,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均按贪污罪共犯论处。然而,当涉及股份制企业中的股东投资款等非公共财物时,定罪标准变得复杂。实践中曾出现主犯和从犯量刑失衡的问题,引发不满。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三条原则:一、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的,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都按贪污罪共犯论处;二、与公司人员勾结的,按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三、难以区分主从犯时,如果各共同犯罪人地位相当,应以更严重罪名定罪。这三条原则旨在确保案件定性公正,但实践中对第三条的理解和应用仍有争议。
总的来说,司法实践中通过综合考虑行为性质、职务便利以及共同犯罪中各角色的作用,来确定罪名。尽管目前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文件提供了指导,强调了遵循司法解释基本原则的同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以维护公正和司法实践的统一性。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